星期六, 五月 31, 2008

擅自提供教材下载 诺亚舟被判侵权赔偿15万元

擅自提供教材下载 诺亚舟被判侵权赔偿15万元

  深圳诺亚舟公司,通过网站为购买其学习机的用户提供英语教材下载服务。该教材的编写方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诺亚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法院认定诺亚舟公司侵犯著作权,判其赔偿15万元。

  仁爱教育研究所称,九年义务教育7年级-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英语Project
English》,是经教育部审核,并由仁爱教育研究所编写的中小学英语教材。但诺亚舟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向购买该公司产品的用户提供了上述英语教材的下载服务。仁爱教育研究所认为,诺亚舟公司的行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诺亚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法庭审理时,诺亚舟公司不承认提供教材下载的网站为该公司所经营,并称其利用仁爱英语教材编写辅导教材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诺亚舟公司对外宣称该网站属于自己,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诺亚舟公司负担。此外,诺亚舟公司在其产品中大量使用了仁爱所所编教材中的词汇编排、课文注释等相关内容,并将上述内容上传到了涉嫌侵权的两个网站上,对外提供下载服务。这种使用,未得到仁爱所的许可,显然是以经营为目的,故侵犯了仁爱所的著作权。据此,该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京华时报)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接手KTV版权收费

http://news.21cn.com/domestic/yaowen/2008/05/29/4776885.shtml

难道是卡拉OK收费权利之争已经落下帷幕?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创业企业?什么是创业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惯称"三资企业")。

创业投资活动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
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100万美元。3、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除非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什么是必备投资者?

1、必备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②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
用于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用于创业投资;③有3名以上
并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2、必备投资者的出资和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
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
总额的30%。

四、设立创投企业的程序

由拟设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批的创投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创投企业不得从事哪些业务?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
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4、贷款进行投资;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
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

(于国富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msn:yuguofu@hotmail.com Email:yuguofu@gmail.com)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101日起施行。

(于国富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msn:yuguofu@hotmail.com  Email:yuguofu@gmail.com

星期四, 五月 29, 2008

祝老杜的洪涛软件公司取得成功

    杜红超是我最早认识的几个互联网人之一,也是当初donews的核心成员之一。他见证了互联网在国内产生、发展、低潮和爆发的过程,同时积累了丰富的互联网经验。
    就连海内推出买卖好友的游戏以后,老杜是最先对我"下单"的几位奴隶主之一,对于我的身价上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最近听说老杜要重新杀回软件行业,通过他的洪涛软件公司在互联网软件领域开创新的一片天地。我相信,凭借老杜在互联网界浸淫了这么多年的先进经验,这个满面红光的河南兄弟应该能够折腾出不少名堂。
    我盼着试用老杜的新软件,也希望老杜不要辜负我们的期望哦!

星期日, 五月 25, 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 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星期五, 五月 16, 2008

盛峰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地震受灾地区捐款


   全体人员神情庄重,整个会议室只能听到业务部行政主管负责人占志梅小姐充满真情的声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看到满目疮痍的灾区,看到摆满遇难群众遗体的广场,我们怎能无动于衷?虽然我们无法赶赴灾区,但也请大家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一份爱心,以捐款的方式为灾区的人民提供帮助,帮助他们重建家园,用我们的行动来告诉灾区的同胞:'我们与你共患难!……'"

    这是2008年5月15日,即四川大地震三天后,发生在盛峰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的一幕。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盛峰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自发倡议和组织了大型募捐活动,通过实际行动为受灾地区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