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七月 27, 2008
警惕地方工商机关借电子商务新政敛财
网络业的巨大发展,让参与者发现了巨大的金矿。掘金者中,除了网络创业者、风险投资商等外,也有很多"脑筋比较灵活",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地方行政官员。要知道,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当然也就没有了省界和县界。只要是在本县辖区内可以浏览到的互联网站,都可以成为被自己罚款的对象。
据说湖南某个县的工商局就曾经向很多家互联网站发出过罚单,这些网站一般也都清楚对方的用意。与其花费巨额差旅费去跟对方理论,还不如乖乖的缴纳罚款了事。
现在,工商机关要求各个网络店铺办理营业执照,否则经罚款的"精神",显然给这些为地方政府创收的工商机关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基础。相信他们已经在开始研究如何能够更广泛、更大量的发送罚单了。
回答《今晚报》关于金莎与斯琴格日乐名誉权案件的采访
于国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金莎所言是否属实,由于我没有看到相关证据材料,不好作出判断。
但是,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所述属实,但是言语中含有侮辱诽谤的词语,也是可能被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记者: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博客互骂,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被骂对象如何为自己维权?
于国富:博客沈阳和张明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当时法院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律师认为,博客文章也是公开给所有上网用户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具有侮辱诽谤的言辞或者存在虚假事实或者他人隐私,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污染整个网络文明秩序。因此,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甚至普通上网用户,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等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在保留必要证据的前提下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记者:这个案子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博客文章是要受法律约束的,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并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也就是说,写博客时还要防范哪些法律问题。
于国富:如前所述,博客文章也是暴露在公共视线中的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肖像权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都会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记者:现在很多人写博客,希望您能从专家学者的角度,对于普通网民写博客,给予一些指导意见。
于国富:首先要守法,这是我们每个人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守的底线;
其次要注意维护网络安全和良好的网络秩序,避免在博客上面与他人打嘴仗,甚至互相攻击;
再有,需要提醒广大博客写作者,在写作博客的过程中,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注意自我保护。
回答电脑报关于人肉搜索相关法律问题
1:人肉搜索属于网民个人行为,网站是否具有连带责任?您认为本案中王菲起诉三家网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首先,人肉搜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根据我的理解,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网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汇集大量参与人提供的信息,从而取得最终搜索结果的一种方式。这个过程显然离不开作为信息交流平台的网站。
但是,网站是否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仅仅提供BBS、博客等交流平台的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他们只有在明知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仍然不删除相关侵权内容时才具有主观过错,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那些将相关内容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并有编辑整理汇编的IC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他们负有谨慎核实内容的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而刊登了侵权信息,他们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王菲起诉三家网站的法律依据,由于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起诉状等法律材料,我不好对此进行猜测。
2:国内关于保护隐私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与国外相比,是否在保护互联网隐私上,国内立法还有些地方有待加强?
答: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非常少,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就隐私权做出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把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混淆起来,让隐私权成为名誉权的下位概念,是不妥的。
因此,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确实有待加强。
3:国外是否有过互联网隐私侵权的案例呢?最终结果是怎样的?可以简单介绍一下么?
建议通过网络搜索。
4:在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中,虽然多数网民是怀着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但过程中难免有些过激行为,进而衍生出网络暴力。您认为现行遏制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有哪些呢?
答:首先,每个社会生活的参加者都应当洁身自好,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认的道德习惯,否则,可能会造成整个社会对其评价降低。
其次,互联网参与者在参与互联网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不当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应当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正常生活免受他人非法打扰的权利,否则,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再有,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国家应当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让互联网参与者和公检法机关有法可依,否则,网民无法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隐私之间的界限,容易在"无意间"侵害他人隐私。
5:"人肉搜索"本身具有两面性,虽然网民的行为个王菲的生活带来困扰,但也正是迫于网民的压力,王菲才最终签字,姜岩的遗体在停放20余天后终于入土为安,这也是"人肉搜索"作为舆论监督积极的一面。如何引导网民,实现"人肉搜索"这种正面的影响呢?需要哪几方面共同努力呢?
答:引导网民正确进行信息交流最主要的也是这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明确隐私权的界限,让网民有法可依;
2.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侵权;
3.加强对相关网站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网站放纵甚至直接参与侵权事件。
6:对这起侵权案件,您是否还有其他的看法或意见?
答:这个事件中,王菲既是始作俑者又是受害者。这里面有很深刻的社会、法律因素。
首先,我们要承认,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而道德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王菲的律师所说的那样,王菲的婚外情和提出离婚,并不触犯法律。这并不是说法律就鼓励和提倡类似的行为,此类行为还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
如果王菲的婚外情属实,那么,仅仅因为其婚外情被揭露而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其次,互联网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作为一个强大的工具,如果得到有效的引导和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非常巨大;但是,如果没有有效引导和规范,他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也会非常明显。因此,互联网应当引起立法界、司法界的重视,应当进行严谨的分析论证,并针对互联网的特点进行规范和指引。
星期日, 七月 13, 2008
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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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广播影视局 : 今年8月,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北京举行,为成功举办奥运创造良好氛围,保证本届奥运会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 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转播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奥运版权及相关权利,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特作如下 通知: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二、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在奥运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监管。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 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广电管理部门要引导、监督、督促本辖 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对于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情节严重涉嫌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五、为避免奥运赛事转播权被非法侵害,同时促进我国新媒体的发展,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六、本通知所称"转播",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广电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净化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版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
于国富 主任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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