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七月 27, 2009

盛峰律师成为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2009年7月23日,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依据该会章程,经过严格考察和评估,正式批准我所为该会会员,证书编号为ECPA(荣字2443号)。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是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它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工作搭建了平台。中关村管委会作为园区信 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总协调人,通过信用促进会这一平台将政府的政策、企业的信用与使用信用产品的各相关机构业务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在信用推 广、信用服务和信用监督方面的作用,以保证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市场原则指导下健康、有序的进行。
    成为该会会员的基本条件是:在企业经营、信贷、纳税等方面信誉度较高,经营业绩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性,企业信用风险达到一般或较低水平。在通过层层考核和评估成为该会正式会员后,我所可以为中关村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凡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只要聘请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就可以获得该会的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具体政策及补贴措施可以从北京中关村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查询。

   

星期六, 七月 18, 2009

对《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分析意见


    近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至今为止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最新部门规章,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鉴于该通知第一次明确了“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的概念,并且有针对性的做出了经营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提醒相关企业注意遵守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通知中的禁止性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一、《通知》中首次明确的概念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 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 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
    二、《通知》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1、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发行的虚 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用户的充值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80日。适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 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计划终止其产品或服务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在终止后,对于用户已经购 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不少于180天。
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3、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
    4、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5、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
    6、通知规定,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报的,文化部门将予以查处。
    7、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通知》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1.人民银行介入,虚拟货币已经引起金融管理机构重视    
根据政府部门的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能是对金融和货币体系的管理。
人民银行参与了《通知》的会签,标志着政府对虚拟货币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了金融行业管理层面。考虑到中国政府金融管理的严谨程度,我们可以预知,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将逐渐进入谨慎严格的政策风向中。
    2.跨平台虚拟货币的构想违反《通知》规定
    在本《通知》发出之前,曾经有网络游戏企业(或者某些门户企业)构想推出某种可以跨越企业界限甚至行业界限的虚拟货币。例如,在百度公司推出的百度币的介绍页面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该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卡巴斯基等杀毒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在本通知内容中,已经明确用户只能使用虚拟货币兑换发行企业自己的虚拟服务,而不能购买实物或者其他厂商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此,在本通知发出之后,此类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兑换将遇到更多的法律障碍,最终无法实现相关厂商策划的跨平台虚拟货币体系。
    3.虚拟货币出入口管理严格,导致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消化出现难度
    在《通知》发出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络游戏会通过用户注册、使用游戏软件的过程向用户“赠送”部分虚拟货币。由于通知中已经严格禁止用户使用法定货币以外的方式取得虚拟货币,此类网络游戏可能需要重新进行编程处理,以改变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支付方式。
    在虚拟货币的消化方面,《通知》中只允许用户使用虚拟货币兑换发行公司自己的虚拟服务,而不能购买其他厂商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这就要 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足够的虚拟服务,以消化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特别是对于一些已经运营了相当长时间的网络游戏企业,其系统中积累下来的虚拟货币的数 额可能是非常大的,企业如何提供足够的交换服务以消化如此巨额的虚拟货币,是需要进行重点研究的问题。
    4.发行和交易主体分离,将促进交易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以往,相当多的网络游戏企业利用自身优势,试图进入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并排挤那些专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企业。《通知》中明确禁止同一 企业既经营发行业务又经营交易业务,因此,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将失去在交易市场的准入资格。为了保证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得以交易,他们将不得不向网络游戏交易 运营商开放接口,支持后者所主导交易业务。
    5.对于类似赌博方式的网络游戏进一步进行约束
   《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对于这一禁令的理解,我们认为:
    禁止类似赌博游戏的范围,在于“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者虚拟货币”的前提下,因此对于仅仅以娱乐为目的的,没有直接投入现金/虚拟货币的 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道具或者点数的游戏,并不在禁止之列。原因很简单,由于《通知》已经规定虚拟货币只能通过法定货币支付购买,因此,即 使在此类游戏中赢得了非常多的“点数值”,由于无法兑换为点数,起不到现实赌博的暴利刺激,不具有赌博的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我们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的分析,仅供网络游戏开发企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等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参考。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2009-07-15


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 号) 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 戏虚拟 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 磁 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 时间 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 务” 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 规定》 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 文化部审 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 游戏虚拟货 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 买 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 交的材料 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 户绑定情 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 份 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 运 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 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 与 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 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督,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星期六, 七月 11, 2009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 (16)(1)评论此篇文章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社区请输入验证码 
(8)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适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结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觉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16)(1)评论此篇文章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社区请输入验证码 
(8)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应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汇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步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非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是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 (16)(1)评论此篇文章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社区请输入验证码 
(8)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星期四, 七月 02, 2009

关于魔兽的审批

    最近,媒体非常关注“魔兽”网游的审批事宜。据说,源自众多玩家的抓狂。记者给我打电话,第一句就问,“于律师,你怎么看魔兽迟迟不审批这件事“。
    我只能说,作为一款国外开发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确实需要通过相关国家机关的审批。应该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了,《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并且运行了一段时间。只要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许可职能和权限的过程中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相关专门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行政不作为,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我们就不能对他施加外部压力。这也是我们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尊重。
    应该说,大家的狂暴恐怕更多的来源于对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不了解(或者更详细的说是”误解“)。经过查询新闻出版署的网站,我找到了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和依据,和大家分享:
    许可审批的程序:
   

一、由互联网出版机构或电子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出版引进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含有以下内容的《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一)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称;

(二)著作权人情况(中外文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营情况等);

(三)引进前的运营情况;                     

(四)详细的作品内容介绍;

(五)出版机构的审读意见;

(六)计划的出版(公测)时间;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三、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四、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表现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的主要人物、场景、道具、情节、功能设置等,能反映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基本面貌;

五、提供用于审查监管的“管理人员”帐号、客户端各3个;

      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具体负责单位:
       新闻出版署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网络出版管理处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也可以解决掉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那就是:”魔兽之前就已经被审批过,现在为什么需要重新审批一次?“
       我认为,新闻出版署的审批对象中,不仅包括这款游戏的内容,而且包括具体的申请单位情况。在申请人不同的情况下,显然现在审批的是一件新的申请,而不是原来申请的简单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