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五月 05, 2007
摆脱BSP束缚,成功搭建了自己的BLOG
我的blog平台地址:http://www.lawyer8.com/blog (于国富律师的blog)
此前,我曾经在新浪、搜狐、donews、MSN、blogchina、blogcn、daqi、chinabyte等诸多BSP"客居"过。但是,这些BSP必竟也有自己的商业利益考虑,不是在你的blog上面放置一个广告,就是把你的某些方便发布或浏览者的功能给屏蔽掉。
近来,听说新浪等BSP甚至屏蔽了外部对图片的引用。
我个人认为,blog之所以被称为Web2.0,应当有它的道理。如果BSP开办blog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免费地使用他人提供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浏览量的话,他们已经在web1.0的时代就这样做了。
Web2.0的精髓应该在于它的RSS订阅功能、在于它的共享便利性、在于它的内容原创性和草根性、在于它的可移植性。但是,这些特性无疑与BSP的利益是相悖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BSP们做出来的Blog平台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blog。
搭建自己的blog,恐怕是追随web2.0足迹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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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blog之所以被称为Web2.0,应当有它的道理。如果BSP开办blog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免费地使用他人提供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浏览量的话,他们已经在web1.0的时代就这样做了。
Web2.0的精髓应该在于它的RSS订阅功能、在于它的共享便利性、在于它的内容原创性和草根性、在于它的可移植性。但是,这些特性无疑与BSP的利益是相悖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BSP们做出来的Blog平台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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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 执业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302-303
邮编:100080
电话:+86 10 51280101
传真:+86 10 8580 4926
电邮: ygf@Lawyer8.com
博客:http://feeds.feedburner.com/yuguofu
本邮件可能载有机密内容,非指定收件人请勿打开、复制本邮件或依赖本邮件的内容而采取任何行动。若误收到本邮件,请立即通知发送人,并删除本邮件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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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五月 04, 2007
测试一下tag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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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区首起利用电子设备走私淫秽物品案判决》,互联网产业也应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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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区首起利用电子设备走私淫秽物品案判决》,新华网2007年5月1日访问,全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7-05/01/content_6051452.htm
目前利用电子存储设备携带淫秽物品进境现象呈增多趋势,自2006年底至今,已在旅检渠道连续5次查获旅客利用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携带大量淫秽文件进境,共查获存有大量淫秽内容的笔记本电脑3台、移动硬盘3块,涉及淫秽影片4400多部,淫秽图片2556张,含淫秽内容文档15个。
无独有偶,中新网也报道了《电脑藏淫秽作品入境被拘 南宁海关提醒游客自重》。利用电脑等现代存储设备携带淫秽作品入境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张樊短评]:我们常说,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科技的发达,让犯罪分子可以开动脑筋,让自己的行为越来越隐蔽。电子存储设备类型的不断涌现,让海关侦缉淫秽物品走私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科技的发展与引起海关注意之前必定有个时间差,而这段时间让众多犯罪分子有机可趁。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还有各种类型的存储卡都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海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内含淫秽内容文件,那些体积小、容量大的SD卡们不知有没有留心?
同时海关在打击利用移动存储设备走私淫秽物品的时候,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对电脑等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必然涉及到主人存储在电脑等设备上的隐私,甚至是商业秘密。
海关在打击这种走私淫秽物品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必须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电脑技术水平。因为犯罪分子利用电脑掩藏自己走私的淫秽物品的手段是会越来越高明,不会让海关轻松简单从硬盘里寻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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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不管利用电脑也好,还是利用存储卡也好,它们仅仅是被抓到了存储的行为。而走私淫秽物品类罪名的主要社会危害性,应当在于淫秽物品在被走私进来后可能会被传播。
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互联网更应该受到重视。这个巨大的信息系统不仅能够存储大量的信息,而且可以同时向无数个接收人传播此类信息。也就是说,互联网传播起淫秽物品来,要比用电脑或存储卡传播得快得多,范围广得多,社会危害性也会大得多。
带电脑、硬盘的被判了刑,搞互联网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这是一个用来测试的blog
Justin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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